大生銀行有限公司﹙「銀行」﹚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致客戶的通知

  1. 客戶在開立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銀行提供服務時,需要不時向銀行提供有關的資料。

  2. 若未能向銀行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銀行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提供銀行服務。

  3. 客戶與銀行在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銀行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例如,當客戶開出支票或存款時。

  4. 客戶的資料可能會用於下列用途 :-

  1. 提供服務和信貸便利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2. 在客戶申請信貸時進行的信貸調查,及每年進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別審查;

  3. 編制及維持銀行的信貸評分模式;

  4.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5. 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6. 設計為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7. 推廣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8. 計算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債務;

  9. 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仕追收欠款;

  10. 銀行或其任何分行為履行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法例的規定而作出披露;

  11. 使銀行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銀行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意圖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12.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1. 銀行會對其持有的客戶資料保密,但銀行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作第(d)段列出的用途:

  1.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銀行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與銀行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者;

  2. 任何對銀行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銀行集團內已承諾保持該資料保密的公司;

  3.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4. 信貸資料機構;而在客戶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5. 銀行在根據對銀行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力的規定下而有責任對任何人作出披露;及

  6. 銀行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銀行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1. 根據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客戶有權:

  1. 查核銀行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2. 要求銀行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3. 查明銀行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銀行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4. 查詢並獲銀行回覆,例行向信貸資料機構或收數公司披露的個人資料類別,及獲銀行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 關信貸資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5. 於悉數清償欠款而結束賬戶時,指示銀行要求該信貸資料機構,從資料庫刪除銀行曾經提供的賬戶資料,惟是項 指示須於結束賬戶後五年內發出,而該賬戶在緊接結束之前五年內,並無拖欠超過60天的記錄。假如該賬戶有拖 欠超過60天的記錄,信貸資料機構可以保留有關記錄,直至欠款悉數清償之日起計滿5年為止,或銀行接獲的解 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滿5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1. 根據條例的條款,銀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2.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仕提出:

資料保障主任
大生銀行有限公司
香港德輔道中130-132號
電話 : (852) 2544 5011
傳真 : (852) 2545 5242

  1. 銀行在批核信貸申請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機構提供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假如客戶有意索取有關報告,可要求銀行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機構的聯絡詳情。

  2. 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日期 : 二零零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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